法律分析:需要找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督局,需要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第三十條 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農藥經營。
法律依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