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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19年1月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選擇“4+7”(4個直轄市,7個副省級城市)***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壹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中遴選試點品種,把醫療機構零散的采購量集中“打包”,形成規模團購效應,通過國家層面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在嚴格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帶量采購,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進壹步降低了藥品虛高價格,為患者帶來福音。

“4+7”試點全面落地平穩實施已近半年,執行效果超過預期,試點中選的25個通用名藥品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同時大幅降價,顯著降低了相關疾病藥費負擔。2019年9月,經國務院決策部署,在“4+7”帶量采購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地區至全國,解決試點城市與非試點城市價格價差,使全國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能夠提供質優價廉的試點藥品,進壹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

“4+7”擴圍後,與擴圍地區2018年同品種最低采購價相比,平均降幅59%,在原有試點基礎上平均降幅達到25%。廣東省此次試點擴圍25個品種的中選價與2018年同品種最低采購價相比,平均降幅56%,與“4+7”試點城市廣州、深圳價格相比,平均降幅25%。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實行監察機關和糾風機構與價格、經貿、衛生、工商、藥監、中醫藥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組織。其職責是協調各職能部門根據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監督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當事人的行為,並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受理當事人的投訴,糾正和查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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