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13個月工資,8級傷殘11個月工資,9級傷殘9個月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工資;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1.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
2.因誤工收入減少;
3、輔助器具補償費和殘疾賠償金;
4.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1,有固定收入:誤工費=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2.無固定收入:損失時間=損失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誤工時間=誤工時間(天)*上壹年度同行業及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