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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發票上自費和自負區別

醫療發票上自費和自負區別具體如下:

1、自費:指不列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費用;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不予支付部分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

2、自負:指職工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門診賬戶支付不足(目前不含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及重大疾病醫療(即醫療救助)補助時,由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開具醫院發票需要以下步驟:

1、患者付款及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住院號、醫療保險卡等;

2、確認患者的費用清單,並核對是否已經包含了醫保部分報銷的費用;

3、根據患者的付款方式和發票擡頭,開具相應的發票,發票應包括開票日期、名稱、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稅率、稅額、合計金額等;

4、 在發票上加蓋“專用發票”字樣和醫療機構的公章,並由開票人簽字、註明發票號碼、發票代碼和開票日期;

5、 將發票交給患者或者直接寄送到患者的地址。需要註意的是,醫院發票開具前,醫院需要申請到國家稅務部門的稅務登記證書和開具發票的資格認證,只有具備了資格認證和辦理了相應手續的醫院才能夠開具發票。

綜上所述,“自費”就是醫保不予報銷完全由患者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而“自付”則是在醫保報銷範圍內但按比例仍需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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