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評價、獎懲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壹)研究部署、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協調、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四)督促落實、考核、評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綜合監督管理和信息**** 享機制;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明確專人,具體承擔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引導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及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和培育健康、科學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識。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道德規範,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應當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壹節 總則 第十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除外。第十壹條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過程追溯協作機制,推進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利用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對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和追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向供貨者索取可追溯銷售憑證並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同時查驗其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每年審查不少於壹次。
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照批次查驗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實行統壹配送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配送食品臺賬;采用電子化管理的,應當保證分支機構能夠在其經營場所查詢到食品臺賬。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名稱、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並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公示。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專門的貯存設施,並標註 "食品添加劑 "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