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食品記錄保存期限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並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貯存、運輸結束後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務的,應當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保存期限不得少於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後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