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的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城市和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不劃為城市規劃區。第四條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利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配合規劃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第五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第六條城市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促進經濟、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四)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景旅遊資源,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護耕地,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衛生、防洪、防震、人防建設等公共安全要求。第七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八條城市規劃管理實行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二章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九條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
縣級市、縣和賈汪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必須明確規定強制性內容。第十條城市規劃應當以國家和省頒布的城市規劃技術規範為主要技術依據。
單獨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十壹條城市規劃應當遵循科學、民主的原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意見。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由下列機關審批:
(壹)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2)縣級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賈汪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賈汪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第十三條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縣級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賈汪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審批。
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人民政府批準後,審批機關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有資質的城市規劃單位編制,報市、縣(市)、賈汪區規劃部門審批。第十四條單獨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按有關規定審批。
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由同級規劃部門綜合協調,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規劃的單位應當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城市規劃、分區規劃經批準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
詳細規劃批準後,由規劃部門向社會公布。
城市規劃依法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向社會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