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陜西省慈善協會(英文名稱為charity Federationof shaanxi province,縮寫為SAX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民間組織。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動,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需要幫助的群體,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正、文明、進步與和諧發展服務。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陜西省民政廳,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壹)募捐。募集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和各類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機構的捐贈;接受省財政專項撥款和補助;接受國際及港澳臺地區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
(2)救災。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災工作;承擔相關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救災款物。
(3)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扶貧濟困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救孤、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救助。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事業,組織誌願者隊伍投身慈善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6)交流合作。參與和組織慈善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陜興辦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外國人士和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幫助策劃和實施在陜的慈善救助項目。
(七)開展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加強慈善理論和實踐經驗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陜西特點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八)加強與省內慈善組織的聯系,對作為本會單位會員的地方慈善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推動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永久會員和特邀會員。
(壹)凡熱心慈善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者,經本人申請,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熱心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由單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單位負責人擔任。法人變更的,單位會員代表變更為新法人或其新委托人,並及時報省慈善協會備案。
(三)本會成立期間取得發起人或創始會員資格的,為本會永久會員。
(四)本會根據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自願加入本會的全國及港澳臺人士為特邀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序
(壹)提出入會申請;
(二)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四)獲得本會必要的服務;
(五)對有突出貢獻者,可給予表彰;
(六)自願入會,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壹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提案和決議;
(5)決定本會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經協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13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名譽副會長稱號;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壹次,如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協會第十五條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以下職能:
(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協會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四)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人選方案,擬聘請名譽會長人選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五)決定授予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稱號;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理事;
(七)提出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方案,報理事會決定;
(八)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壹)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會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本會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貢獻和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的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此限,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定、批準協會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托,行使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幹名、名譽副會長若幹名、名譽常務理事若幹名、名譽理事若幹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補助;
(四)在批準的活動範圍內的義演、義賣或服務收入等;
(五)本會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本會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本會原設立的 "陜西省慈善協會創始基金",更名為 "陜西省慈善協會永久基金",不動本,只收息。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範圍
(壹)舉辦、資助各類慈善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幫扶特困群體、家庭和個人;
(三)開展慈善活動的業務費用;
(四)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方式
(壹)利用本會的永久基金或捐贈,安排慈善救助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二)按照捐贈人的意願,有針對性地使用捐贈款開展慈善救助項目;
(三)捐贈100萬元以上的,根據捐贈人意願,本會可設立冠名基金,將基金增值部分定向用於開展慈善救助項目;
(四)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支出。基金,基金增值部分定向用於實施慈善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會工作經費來源於永久基金增值、會員會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利息、興辦實體收入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提取壹定比例的捐贈作為項目運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壹條 本協會變更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陜西省慈善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