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醫保經辦機構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醫療機構補正。
(2)綜合評價: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和現場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組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評審期。評估內容包括:
1.查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註冊證或者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2.查看醫生、護士、藥學、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信息和醫生首次註冊信息;
3.檢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儲存與配送、放射檢查與檢驗等基礎設施、儀器設備;
4.檢查與醫療保險政策相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以及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的評價結果;
5.檢查醫療保險相關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網上直接結算的條件。
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對評價不合格的,應當告知其原因,並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審。評價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3)宣傳:
對考核合格的,醫保經辦機構將納入簽訂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名單在市醫保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為期5個工作日。
(四)信息系統的談判和安裝:
經公示無異議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簽訂醫療保險協議的醫療機構協商達成壹致,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五)簽訂醫療保險協議:
醫保信息系統安裝後正常運行的醫療機構簽訂誠信服務承諾書,醫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醫保協議。
(6)信息發布: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療保險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