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河北省醫保局、河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進壹步完善省級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醫保字〔2020〕57號)可知,調整現行省級慢性病政策,提高省級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和4%補充保險參保職工門診慢性病待遇。《通知》規定,完善省級統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政策,將省級統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全部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服務範圍。參加省級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慢性病有38種。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起付線在200元以下,各種慢性病年度內不重復計算起付線,超過起付線政策範圍內的疾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50%,統籌基金負擔50%。單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支出不超過病種年度限額,患兩種及以上慢性病的統籌基金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限額為5000元。省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治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慢性病費用按年度最高限額單獨管理,不含住院醫療費用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完善省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政策,將省級4%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調整為38種。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起付線在200元以下,各種慢性病年度內不重復計算起付線,超過起付線的政策範圍內疾病醫療費用,個人負擔40%,統籌基金負擔60%。門診慢性病實行單病種年度定額管理,單病種年度統籌基金支出不得超過該病種年度定額。省級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原政策認定的9種慢性病繼續維持原待遇。新政策實施後,不再接受原有9種慢性病的申報和認定。已按原政策認定九種慢性病的,在新政策範圍內申報類似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動取消。本級參保人員4%補充醫療保險的門診慢性病治療由4%補充保險基金支付,門診慢性病費用不與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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