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因為電子監管碼已由藥品追溯系統取代。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關於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做出16項修改,其中紛擾多時的“藥品電子監管碼”徹底退出歷史舞臺,被“藥品追溯系統”取代。
另外在電子監管碼還沒有取消的時候也不是所有藥品都有電子監管碼的。國家相關部門自2006年開始實施藥品電子監管工作以來,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血液制品、中藥註射劑、疫苗、國家基本藥物全品種納入電子監管,尚有其他品種還未賦入電子監管碼。
擴展資料
2016年7月20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公告稱,為進壹步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保障藥品安全,2016年6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修改後全文重新公布。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
壹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對藥品流通環節中藥品經營企業如何執行藥品追溯制度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二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8號),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關於疫苗經營企業的相關規定修改為疫苗配送企業的要求。
三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將首營企業需要查驗的證件合並規定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的證件復印件”。
人民網-國家食藥監總局:藥品追溯系統取代電子監管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