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運動員采集的樣本中發現違禁物質或其代謝產物或標誌物;
2.運動員使用或試圖使用違禁物質或方法;
3.收到反興奮劑條例授權的檢查通知後,拒絕采集樣品,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樣品采集或有其他逃避樣品采集行為的;
4.違反運動員接受賽外檢查的相關規定,包括未按要求提供行蹤信息和錯過按合理規則通知的檢查;
5.篡改或試圖篡改興奮劑檢查過程中的任何壹個環節;
6.擁有違禁物質和禁止方法
7.從事或試圖從事任何違禁物質或違禁方法的交易。
8.對任何運動員使用或試圖使用禁用的方法或物質,或幫助、鼓勵、資助、教唆或掩蓋使用禁用的物質和方法,或其他類型的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或任何違反規則的企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四十二條違反禁毒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生產、銷售的藥品;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
(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