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相關證件材料到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2、選定經營場所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當事人可以憑證及相應的房屋租賃證實、身份證、健康證,去工商所申請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建議辦理個體工商戶,流程簡單,速度快,之後就是刻章,辦理組織代碼,領取營業執照和副本;
3、辦理健康證、衛生許可證,從事餐飲,化妝品、幼托、醫療衛生等職業的人員需要辦理,辦理場所為當地防疫站或者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
4、辦理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要向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地稅稅務登記號。帶上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還有經營者的身份證;
5、消防批示,按照劃定,在店面開業之前,還需要向消防部門進行消防申批,這需要在裝修的時候就向所在轄區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