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藥品管理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刑法規定情形之壹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立案標準如下: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3.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4.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屬於“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綜合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節,認為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危險的;
2.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於以上壹至三項規定情形的;
3.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4.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5.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6.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或者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7.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或者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8.編造生產、檢驗記錄,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9.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和國統壹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壹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4.24高檢發釋字[2000〕2號)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