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隨便買,海關是有限制的,總值不超過5000元。
可帶限量免稅物品有:
第壹類物品: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煙草制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註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 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在獲準定居後三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壹次性提出申請。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所列物品需征稅外,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種限1件。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征稅。
第九條 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體管理規定授權有關海關制訂並報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批準後公布實施。
前款所述“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指半個(15日)內進境超過1次。
第十條 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國籍旅客攜運出境的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出境。
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 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外,中國籍旅客攜運出境的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出境。
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壹條 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及規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種範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海關不予放行。除本人聲明放棄外,應在三個月內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退運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為實施本規定所公告的其它補充規定。違者,海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