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大,不影響發? 票的認證、抵扣。
1、增值稅專用發? 票貨物規格不壹致,可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即使不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只要發 ?票代碼、開 ?票日期、發 ? 票號碼、購銷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率、稅額等七個方面內容沒有錯誤,可通過認證。
比如購進時,規格按件,銷售時按臺。
1、在實際操作中,存在銷售品種繁多、復雜、計量單位不壹,在這種情況下,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不開單位、數量,采取另附增值稅銷售貨物清單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銷售貨物清單中列明貨物(勞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等內容;
2、貨物規格不壹致,不屬於增值稅專用發 ? 票加密產生密文或二維碼的數據項目,對密文的解密不產生影響,所以,增值稅發 ?票不開單位數量也能認證。
3、貨物規格不壹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
(壹)收到退回的發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也就是說,納稅人識別號、發 ?票代碼、發 ?票號碼出現錯誤,屬於開票錯誤而作廢的條件,貨物規格不壹致,不作為發 ?票作廢的條件。
4、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 專用發? 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但實際業務中,勞務(服務)應稅項目,不需要填寫單位、數量。
2、確保業務真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 票上註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壹壹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
壹、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