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協定簡介
2001年5月23日,中國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作為中國參與的第壹個區域性多邊貿易組織,《曼谷協定》在中國關稅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壹方面,在《曼谷協定》框架下,中國首次給予其他國家低於“優惠關稅稅率”(2002年6月65438+10月1起更名為“最惠國關稅稅率”)的優惠關稅稅率。另壹方面,中國也首次通過關稅談判獲得了其他國家的特殊關稅優惠。
壹.曼谷協定
《曼谷協定》的全稱是《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間第壹個貿易談判協定》(First Agreement Trade negotiation S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ountriesoftheeconomic and association for Asia and Pacific)。該協議是在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簽署的,後來更名為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簡稱UNESCAP。亞太經社會),由孟加拉國、印度、韓國、斯裏蘭卡、老撾、菲律賓、泰國於7月31、1975日在泰國曼谷簽署,故簡稱曼谷協定。目前《曼谷協定》的正式成員包括孟加拉國、中國、印度、韓國、老撾和斯裏蘭卡六國。《曼谷協定》是亞太地區唯壹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關稅互惠組織。其宗旨是通過給予進口商品關稅和非關稅優惠待遇,不斷擴大成員國之間的經貿合作。
1,曼谷協定的建立
65438年至0963年,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召開了第壹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開始討論發展亞洲區域經濟合作的商務問題。1970年2月5日至5日,第四屆亞洲經濟合作部長理事會通過了《喀布爾宣言》,建議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采取切實措施,擴大區域內貿易,加強經濟合作。
此後,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秘書處開始研究該地區貿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並提議成立貿易談判小組進行實質性談判。1972年2月,在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的協助下,舉行了貿易談判小組第壹次會議,並在貿易談判小組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該小組的基本準則。8月,亞太地區1973、13國家參加了貿易談判小組第三次會議,會議專門討論了與會國之間的關稅減讓談判問題。在1974年舉行的貿易談判小組第4-6次會議上,各參與國提出了自己的關稅減讓要價並加以考慮。1975年7月,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裏蘭卡、菲律賓和泰國在曼谷通過了相互關稅減讓的產品清單,並簽署了第壹個《聯合國亞太經社會發展中國家成員間貿易談判協定》,簡稱《曼谷協定》。
2.《曼谷協定》的主要條款
《曼谷協定》正文包括壹個序言、八章(39條)和兩個附件。具體內容是:
第壹章(第1條和第2條)對協議作了壹般規定,其中第2條詳細描述了協議的目標。
第二章(第3至第8條)規定了商定的貿易自由化發展計劃。第3條和第4條是關於關稅和非關稅減讓的適用。第5條規定了對最不發達成員國的特殊優惠待遇。第6條澄清了原產地規則,並使其成為《協定》的組成部分。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當關稅結構發生變化時,成員國應如何維持關稅減讓的價值。
第三章(第9至12條)涉及擴大貿易的各種因素。分別規定了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國民待遇例外、傾銷、不公平貿易行為和* * *相同關稅。
第四章(第l3至17條)涉及緊急措施和協商。包括保障措施、國際收支限制和爭端調解程序。
第五章(第18和19條)規定了《協定》常設委員會的職能以及《協定》的運作和管理程序。
第六章(第20至24條)涉及《協定》的修訂和審議。
第七章(第25和26條)規定了加入和退出《協定》的程序。& ltābr & gt;
第八章(第27至39條)載有其他規定和最後條款,主要包括減讓表的修改、優惠減讓的例外、協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國減讓表的批準程序。
附件L是各國減讓表的匯總,是協定的組成部分。
附件2提供了該協定的原產地規則。但實際上,目前各成員國並沒有實行相同的原產地規則,各國只是在原產地增值百分比和原產地證書格式方面同意采取統壹的政策。
《曼谷協定》自1975成立以來,協定文本從未修改過。考慮到國際經貿形勢和成員間貿易往來的變化,1993年2月第14次常務委員會會議首次提出了修改《曼谷協定》文本的問題。經過分委會的反復討論和修改,除個別問題外,各成員國已就協議修改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預計2004年將完成協議的全部修改工作。
3.《曼谷協定》成員國
《曼谷協定》規定,亞太經社會所有發展中成員都有資格申請入會,但同時規定入會申請必須得到三分之二成員國的批準。
在1975年7月簽署《曼谷協定》的7個國家中,由於菲律賓和泰國政府至今沒有完成批準程序,《曼谷協定》只有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和斯裏蘭卡5個成員國。隨著中國於2001年加入,該組織的成員現已增至6個。在目前的6個成員國中,老撾因為從未發布過關稅減讓的海關公告,所以不是正式成員國,但仍享有其他國家提供的各種減讓。巴布亞新幾內亞於1993年2月完成了加入《曼谷協定》的相關程序,但巴布亞新幾內亞政府尚未批準其加入該議定書。
近年來,《曼谷協定》成員國和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秘書處壹直積極努力吸引更多國家加入《曼谷協定》。目前,感興趣的國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泰國和越南。此外,在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秘書處的提議下,《曼谷協定》常設委員會討論了接納日本、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亞太地區發達國家的可能性。然而,由於普遍認為時機不成熟,該動議未獲通過。
4.《曼谷協定》的組織
《曼谷協定》參加國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常設委員會”)是《曼谷協定》的最高決策機構。它由所有成員國的政府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曼谷協定》的優惠貿易安排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實施情況,就相關問題進行磋商,提出建議,作出必要的決定,並采取壹切必要措施,確保全面實施《協定》的目標和規定。壹般情況下,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
《曼谷協定》沒有常設秘書處,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亞太經社會)國際貿易和工業司代表該協定履行過渡秘書處的職能。每個成員國都指定了壹個國家聯絡點,負責《曼谷協定》的所有聯絡事宜。《曼谷協定》中方聯絡點設在商務部國際司。
5.《曼谷協定》的先前談判
(1)第壹輪談判(1972-l975,泰國曼谷)
從1972到1975,經過近兩年的談判,孟加拉國、印度、老撾、韓國、斯裏蘭卡、菲律賓、泰國在曼谷就壹系列產品達成降稅協議,簽署了《曼谷協定》。成員國相互給予關稅號104項下的產品關稅優惠,還給予老撾關稅號15項下的產品特別優惠。l979年,成員國認為各國在第壹輪談判中享受的利益不均衡,在第壹輪談判結果的基礎上重新談判,對93個稅號的產品提出相互讓步,其中80個稅號的具體關稅平均降低23%,9個稅號的關稅約束在現行水平。此外,四個稅號產品的關稅減讓幅度也各不相同。此外,成員國還分別向孟加拉國和老撾提供了三項特別關稅減讓,稅號為16。雖然老撾在第壹輪談判和隨後的重新談判中向265、438+0和28個稅號提供了關稅減讓,但至今仍未發布海關關稅減讓通知,因此其他國家無法享受其關稅減讓。
第壹輪談判和隨後的重新談判不涉及非關稅問題。
(2)第二輪談判(1984—1990,“首爾回合”,韓國首爾)
從第壹輪談判的結果可以看出,成員國的產品稅號和優惠幅度都非常有限。孟加拉國、印度、斯裏蘭卡和韓國啟動了《曼谷協定》第二輪談判,以擴大減讓產品範圍,提高減讓幅度,納入非關稅減讓,並參與中長期合同、合資企業和產業合作協定等其他形式的合作。中國、印度尼西亞、伊朗、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菲律賓和泰國作為觀察員參加了本輪談判。
1984年曼谷協定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後,第二輪談判正式啟動。經過5年的努力,成員國在438個稅目上交換了關稅優惠,同時在63個稅目上給予孟加拉國特殊優惠。各種關稅優惠幅度從13%到30%不等。
在原產地規則方面,與會各國壹致同意對《曼谷協定》所有成員適用50%的增值標準,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適用40%的增值標準。
但本輪談判沒有討論非關稅措施,討論了中長期合同等其他促進貿易的形式,但沒有取得實質性成果。
(3)第三輪談判
由於多年來缺乏活力,《曼谷協定》並沒有發揮出預期的作用,參與的成員也很少。對此,從1995開始,本協定成員國就開始積極醞釀,準備啟動第三輪談判,以中國申請加入《曼谷協定》為契機,成立了有成員國參加的專家組,對第三輪談判的模式、指導原則、談判領域、時間表、談判程序等進行了多次研究。
2000年4月和2006年6月在曼谷舉行的第16和17次常設委員會會議(《曼谷協定》)上,就啟動《曼谷協定》第三輪談判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和研究,並於2006年6月結束。會議認為,《曼谷協定》的核心內容和目標是通過提供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關稅和非關稅減讓,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增長。但由於目前該協定成員數量較少,且多年來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量和商品關稅減讓的範圍和優惠幅度有限,擴大相互貿易難度較大。為增強活力,擴大貿易與合作,確保第三輪談判取得實質性成果,各成員國應積極準備新壹輪談判,以統壹格式重新提交關稅減讓。壹是盡可能在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目錄》六位稅號的基礎上,按產品進行談判,爭取大幅增加減讓產品範圍;第二,當最惠國稅率(包括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優惠減讓)低於《曼谷協定》的優惠稅率時,協定中減讓產品的優惠幅度也可以得到保證,即減讓表中的具體產品應根據各國承諾的減讓幅度,以最惠國稅率為基礎,用百分比形式表示。
此外,第三輪談判還涉及與原產地規則的信息交流、曼谷協議文本的修改以及動植物衛生檢疫技術標準等。在服務貿易問題上,成員國普遍認為第三輪《曼谷協定》尚未滿足條件,因此第三輪談判不會涉及這壹內容。
6.《曼谷協定》的意義和作用
《曼谷協定》作為經濟區域壹體化組織形式的優惠關稅區,其特點是區內成員給予的特殊優惠關稅待遇,是區外任何第三國、地區或組織所不能享受的。該協定成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可以使成員在區域壹體化組織內享受特殊優惠待遇。如果區域內的優惠待遇低於全球經濟壹體化和全球多邊安排,就失去了意義。正是這些好處,可以讓區域內各種資源的流動更加便捷和自由。比如,目前歐盟國家60%的出口都是在歐盟內部進行的;第二,可以提升地區組織和成員的實力和地位。如今在國際上,如果妳單獨作為壹個國家出現,還不如壹個地區組織或成員有分量。例如,東盟作為壹個集團,可以倡導和組織“亞歐會議”。正是基於上述動機,曼谷協定這壹經濟區域化組織才得以發展。
《曼谷協定》簽署後,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協定成員的區域內貿易增長並不十分明顯。主要原因是參與協定的成員較少,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同時減讓產品的範圍和幅度非常有限。中國加入《曼谷協定》後,各成員國普遍認為這是《曼谷協定》未來發展的重要機遇,因此各成員積極啟動第三輪談判,以期給《曼谷協定》帶來新的活力。
第二,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過程
1,應用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代表團團長、外交部副部長劉華秋在4月出席亞太經社會第50屆年會時正式宣布,中國將申請加入《曼谷協定》,1994。隨後,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8月,我國建立了由外經貿部牽頭,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經貿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參與的內部協調機制,負責加入談判的有關事宜。
2.談判
自1997年初以來,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談判代表團分別與孟加拉國、印度、斯裏蘭卡和韓國舉行了多次磋商和多輪雙邊談判。談判主要集中在關稅減讓領域,中國以上述四國提出的關稅減讓為基礎,結合中國的產業發展和行業承受能力提出報價。由於中國是申請國,按照規定,它無權在入世談判中向其他成員要價。
1997期間,中斯雙方進行了兩輪談判,中方對斯裏蘭卡關註的44個稅號產品進行了報價(以1996的稅率為準,下同)。最終提供了43種產品,平均關稅降幅為L 4.6%。1997年7月,中國和斯裏蘭卡達成協議,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1997同期,中國和孟加拉國還進行了多輪雙邊關稅減讓談判,中國向孟加拉國提供了277個稅目,關稅減讓幅度為22%。此外,我還根據《曼谷協定》中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條款,對孟加拉國關註的稅則號為14的產品進行了特別投標。雙方於1999年6月結束談判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1997年3月,中韓兩國在曼谷舉行首輪雙邊關稅減讓談判,中方在食品、化工、醫藥、紡織、鋼鐵制品、機電等領域提供***300個稅目的產品。最終,中國向韓國提供了300個關稅項目,關稅降低了9.4%。2000年3月,雙方結束談判並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從1997開始,中印開始關稅減讓談判。到2003年2月,中國和印度已完成談判,並就相互適用《曼谷協定》達成協議。我向印度提供8位數關稅號的217產品,關稅稅率下降L 3.7%。印度根據《曼谷協定》對中國調整了188個六位數稅目的關稅減讓。從2004年6月5438+10月1,中國和印度開始正式實施曼谷協定框架下的優惠稅率。
至此,2004年6月5438+10月1,在《曼谷協定》框架下,中國給予協會成員902個8位數稅目,平均減讓幅度L 8.9%。
在加入《曼谷協定》的談判中,中國的關稅減讓普遍低於《曼谷協定》前兩輪談判中其他成員國的關稅減讓。比如韓國的關稅優惠是30%,其他成員的關稅優惠都在18%左右。
我申辦曼谷協定成員國的產品中,有些產品已經有了雙邊貿易,而且在我們的貿易額中占了很大比重;有些至今沒有貿易記錄,說明這些產品是壹些成員國認為對它們有貿易潛力的產品。例如,在所有提供給韓國的產品中,1997、1998和1999的進口額分別為52.39億美元、54.85億美元和58.56億美元,呈逐年上升趨勢;印度招標產品,我進口額分別為1997美元6050萬,1998美元0.6億,1999美元0.8億7千萬;斯裏蘭卡招標產品,我進口額分別為1997年0.053億美元,1998年0.076億美元,1999年0.28億美元;我為孟加拉國投標的產品進口額在1997年為4500萬美元,在1998年為2300萬美元,在l999年為14萬美元。
3.會員國的批準
2000年4月3日至5日,《曼谷協定》常設委員會第16次會議在泰國曼谷舉行,會上通過了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決定。根據規定,中國在完成批準和生效程序後正式成為該協定成員。
4.生效和實施
2000年4月23日,張業遂部長助理出席亞太經社會第57屆年會,向亞太經社會執行秘書金遞交了經國務院批準、外交部長唐家璇簽署的《曼谷協定》書面加入書。根據相關程序,自2001年5月23日起,中國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
根據《曼谷協定》的規定,各國將優惠稅率通知海關口岸的實際日期視為實施日期。雖然我國於2000年5月23日正式成為《曼谷協定》成員,但由於原產地證書的確定和入世後的關稅調整,我國通知各地海關口岸執行《曼谷協定》優惠關稅法案至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
根據在《曼谷協定》中作出的承諾,自2002年起,中國對原產於孟加拉國、韓國和斯裏蘭卡的739種商品實施“曼谷協定稅率”,對原產於孟加拉國的18種商品實施“曼谷協定優惠稅率”。2002年“曼谷協定稅率”平均稅率為12.6%,優惠幅度為19.6%。其中,孟加拉國關註的309項產品平均稅率為14.2%,優惠幅度為27.7%;韓國關註的388項產品平均稅率為11%,優惠幅度為9.8%;斯裏蘭卡關註的51產品平均稅率為18.2%,優惠幅度為16.4%。《曼谷協定優惠稅率》對孟加拉國的平均稅率為4.6%,優惠幅度為67.6%。2004年,對從韓國、印度、斯裏蘭卡、孟加拉國和老撾進口的902個稅目的商品實施曼谷協定優惠稅率,平均稅率為9.9%。與非曼谷協定國家相比,總體優惠率為L 8.9%。
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是實施《曼谷協定》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
第三,中國加入《曼谷協定》的意義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中國對外經濟不僅表現為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經濟關系的發展,例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0)的談判。同時也體現了區域重點,即除了上述全球經濟關系之外,還考慮了地緣經濟關系。不言而喻,中國地緣經濟關系的重心在亞太地區。比如中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以及中國與日韓加東盟(10+3)的經濟合作就充分證明了這壹點。此外,中國在積極參與亞太地區經濟合作的同時,也註意到在壹個更小的區域內加強經濟合作。將《曼谷協定》作為壹個區域經濟組織,作為中國地緣經濟關系更緊密的壹層,無疑會對中國的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
l、穩定周邊環境
從地緣政治的角度來看,東亞和南亞等國家與中國相鄰,與我們的安全息息相關。在這壹地區,除日本外,都屬於發展中國家,還有少數最不發達國家,如孟加拉國和老撾。無論上述國家發達與否,國土面積大小,人口多少,它們與中國的關系都將直接影響中國周邊環境的安全與穩定。而且這些國家國內政治經濟形式和外交政策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國。比如中印之間的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好了,就可以和諧相處,共同繁榮。相反,兩國會被視為敵人,從不斷的麻煩到武裝沖突。同時也會給敵視中國的國家創造“乘虛而入”的機會。因此,上述地區能否保持安全和穩定,將直接影響中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的幸福。為此,中國應抓住加入《曼谷協定》的機遇,進壹步采取與周邊國家和平優先的政策,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積極發展本地區的經貿合作。特別是像孟加拉國、老撾這樣的中小落後國家,可以考慮少拿多給。中國進入區域經濟合作的大局,不能被簡單的經濟觀點所影響。總之,要以經濟合作為基礎,促進與《曼谷協定》成員國政治經濟關系的發展,確保中國周邊地區的安全與穩定。
此外,獲得上述地區國家的支持和理解,對於中國抵禦美國和西方國家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打擊和威脅也至關重要。
推動經濟發展的浪潮足以證明這壹點。65438年到0976年在南亞誕生的曼谷協定也是壹個例子。因此,不難理解,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區域經濟合作的各種渠道,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2.促進經貿發展
當今世界各國從冷戰及其結果中深刻認識到,任何壹個國家的存在和發展及其在世界上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取決於其綜合國力,而綜合國力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經濟實力。因此,冷戰結束後,世界各國都把經濟振興作為國家戰略的主要目標。與此同時,他們也在積極為經濟發展創造更有利的外部環境。這正如小平同誌所說:“發展才是硬道理”。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地出現的區域經濟浪潮充分證明了這壹點。
從經濟角度看,曼谷協定對中國在東亞和南亞的發展尤為重要。目前,《曼谷協定》成員國人口達到24億,約占世界人口的40%。它有壹個潛在的巨大的商品銷售市場。據中國海關統計,1994年中國與《曼谷協定》成員國的貿易額為33億美元,2003年已增長到728.6億美元。前後相比,中國與《曼谷協定》成員國的貿易額翻了壹番。壹方面反映了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另壹方面也反映了中國與《曼谷協定》成員之間經濟相互依存的加深。中國加入《曼谷協定》後,為本組織註入了更大的活力,進壹步促進了成員國之間的經貿交流與發展。根據有關專家的研究結果,曼連會現有成員之間的貿易潛力估計為6543.8+049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積極參與曼谷協定這壹區域性經濟合作組織,不僅可以加強地區和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和貿易發展,而且有助於促進中國與這些國家的政治和其他關系,這完全符合我們的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