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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區別和申請流程.ppt

實用新型和發明的區別的法律意義,可歸納為以下的幾點:

壹、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要低於發明專利:

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在審查的過程中,對發明專利的創造性程度比實用新型專利更高,對與實用新型來說可以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在發明審查中很可能會被界定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技術,最終不能得到發明專利權。

二、實用新型專利所包含的範圍小於發明專利

發明能夠保護的內容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

實用新型能夠保護的內容通常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

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創新設計。

三、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

四、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發明專利,必須在經過初步審查合格公告後,再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專利復雜得多,長得多。北京億拓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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