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其他犯罪的界限劃分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精神,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較重。這符合上述法律條文競合適用的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界限區別:①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界限不同:①犯罪對象不同:假藥、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劃清生產、銷售假藥行為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所在,也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結果的關鍵所在。實踐中對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壹般應依賴於對假藥等物質使用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醫學鑒定假藥的成分、性質和效用,推斷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對於雖然是假藥,但不壹定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需要具體鑒定,如果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當然不能認定構成本罪;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當然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條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假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3)藥品變質的;(4)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 本條規定 "假藥 "不得以任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方式使用。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是否為假藥難以確定,可根據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