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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

第壹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作、申領、發放、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是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書。第四條申領和持有行政執法證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執法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

(三)經公**** 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申領並持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和省、區、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人員。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新錄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試用期滿後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制作和監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制發。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核發。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設區的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領和制發。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證件,由行政執法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並簽發。第六條 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均加蓋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專用章。並加蓋電子芯片,辦理下列事項:

(壹)持證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

(二)行政執法的種類、類型、範圍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依據或者監督的種類、範圍;

(三)證件編號;

(四)證件頒發機關;

(五)證件頒發時間和有效期限;

(六)參加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情況;

(七)發生執法過錯的情況。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持證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不少於40學時的法律知識培訓,並進行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公共****,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統壹、分級組織實施;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八條 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檢制度。年度檢查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安排,分級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和年度公開**** 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凡當年無行政執法過錯記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或補考合格、通過年度檢查的,在行政執法證件上標註通過年度檢查的標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或者考試、補考不合格的,有行政執法過錯記錄未處理的,不予通過年檢。有行政執法過錯已處理的,視年檢結果確定是否通過。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持有人姓名和證件號碼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實施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中,必須主動出示證件;對不出示證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有權拒絕配合。出示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有權拒絕配合:

(壹)證件照片與持證人明顯不符的;

(二)證件有明顯塗改的;

(三)證件嚴重損毀、汙損的;

(四)證件逾期未年檢且未標註年檢合格標誌的。第十壹條 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檢查、調查案件、收集證據;

(二)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糾正,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

(三)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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