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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是壹名鄉村醫生。他在家開診所,臨街,有營業執照。它將在這裏被開發。拆遷費的標準是什麽?

建設征地補償、補助和安置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建設征地補償、補助和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宜賓等四市《四川省征地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補助和安置。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市轄區,含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征用榮縣、富順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征用土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市、縣(區)計劃、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糧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補貼和安置工作。

第四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市、縣人民政府的統壹征地,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項補償、補貼,接受安置,按時移交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統壹征收土地。

第五條征地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實行征地調查、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制度。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條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因建設需要分批或分項目征收土地的,征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征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布征地調查公告。

第七條自征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有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改建、擴建、建設的相關手續被凍結。

第八條自征地調查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逐戶登記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張榜公示,並按照有關規定確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征地範圍內的青苗、附著物和房屋進行清點、登記、勘測和核實;測繪被征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面積、地類和地類,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土地的權屬、類別和面積。

第九條征地調查結束後,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地調查結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擬定征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方案依法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發布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完成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壹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所有者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地所在地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十二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要求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和采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當附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征地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六條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舉報,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征地補償和補貼

第十七條征地調查公告發布後,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勘測(集體土地權屬證書已頒發,如有變更需補領),制作勘測定界圖,出具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應進行城鎮地籍調查。

征用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型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準年為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分類,作為計算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八條征地年產值標準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該縣(區)前三年耕地平均年產值為依據。

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被征用土地年產值依據市、縣(區)統計,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對被征用土地年產值的實地調查數據,不采用縣(區)平均年產值數據。

第十九條青苗補償費按照附件1規定的標準壹次性補償。

農作物、經濟樹木、果樹等。自征地調查公告之日起已種植並匆忙種植的,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改變前的土地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倍數計算。

第二十條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建築物和構築物(附件3)、零星零星經濟樹木和果樹(附件4)、零星花木(附件5)和零星用材樹木及其他附著物(附件6)的補償標準執行。

青苗及附著物補償標準每五年修訂壹次,經市人民政府修訂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壹條同壹地塊內種植壹種或者多種經濟林木、果樹、花木、用材林及其他附著物的,不按品種、規格、數量統計、登記、造冊,按種植數量最多的品種最高限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者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由農業轉為非農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應當依法撤銷。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向農民公布,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其財產涉及債權債務的,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或者承擔,並依法處置。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征用部分耕地,涉及承包地調整的。被征地單位應當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

第四章征地和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1.戶口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重大事項決定權、財產權益分配權等。依法;

依法履行納稅、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3.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大學生;

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婚姻關系並依法正常遷入或生育的人員;

(五)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依法遷入,尚未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依法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耕地或者土地,並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經批準撤銷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於被征收土地後的人員安置。

每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用土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全部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市轄區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人均高於10000元的按實計算,人均低於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障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的,農轉非人員安置人數為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勞動力安置數是被征用的耕地數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前勞動力平均占用的耕地數。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專項用於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和無法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安置補助費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

每個需要安置的人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用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除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市轄區人均高於10000元;人均收入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差額部分首先由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被征收土地面積的安置補助費予以彌補。不夠的,由征地單位補足。榮縣、富順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保障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支情況。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壹定期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清單。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自願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被征地單位可以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轉為養老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壹次性繳入社保機構。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壹條征地單位對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被征地人員,每人壹次性增發1,000至1,500元的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拒絕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收取全部征地費用的,相關費用應當以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存入專門賬戶,視為已經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因征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納入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按照城鎮居民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征地拆遷和房屋安置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被征地拆遷農民的以下兩種住房安置形式,由被拆遷戶自願選擇,不實行自拆自建。

1.貨幣結算。人均建築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增加2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增加2.5倍。人均建築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增加0.7倍補償,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增加1倍補償。榮縣、富順縣的貨幣安置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貨幣安置的拆遷戶與征地單位簽訂貨幣安置協議並自行購房的,征地單位憑購房協議代拆遷戶支付貨幣安置費購房款。如有節余,直接支付給拆遷戶。征地時拆遷戶已購房的,可持房屋產權證,經核實後,由征地單位壹次性向拆遷戶支付貨幣安置費。

2.住房安置。被征地單位或征地單位委托相關業主按規劃統壹建設安置房,並與被拆遷戶進行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面積標準:家庭成員3人以上(含3人)的拆遷戶,每人可置換建築面積20平方米;1至2戶的拆遷戶,可置換壹套完整的磚混住房,建築面積約40平方米。

拆遷戶與征地單位按標準實施產權置換後,每個產權戶可購買10平方米以內的安置房。

固定補差標準:拆遷戶在產權調換面積標準內對征地單位進行固定補差,貢井區、金奎大區、沿灘區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110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120元,補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磚混結構每平方米補差價45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補差價126元,木柱結構每平方米補差價135元,土墻結構每平方米補差價200元。

優惠價格: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優惠範圍內每平方米480元,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每平方米550元;超過優惠面積的部分,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按每平方米680元計算;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每平方米780元計算。

征地單位不再對已拆除的房屋和已置換安置房產權的房屋進行任何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歸征地單位。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產權調換後的剩余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貢井區、大安區、沿灘區增加0.7倍,自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增加1倍。

榮縣、富順縣範圍內產權置換後剩余面積的定額補償標準、優惠價格和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貨幣安置和房屋安置的對象是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家庭成員。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涉及部分房屋拆遷和部分農業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房屋補償安置采取下列形式:

1.自拆自建。征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房屋給予0.5倍的補償,被拆遷房屋的殘值應當返還被拆遷人。自建房選址由規劃部門統壹規劃劃定,並依法劃定宅基地面積。

重點建設農村居民點(在中心村或小城鎮)。采取有限面積置換,根據房屋結構補差價。被拆遷戶的房屋殘值歸征地單位所有。補考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考標準執行。每人的面積限制在20平方米以內。被拆除房屋超過置換面積的部分,由征地單位按照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需要拆遷補償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建設時批準的合法手續。該區域應由征地單位或委托有關單位按國家規範要求進行勘測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拆遷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房屋,可以根據生產、辦公(非住宅)和經營用途給予補償:

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用於生產、辦公、經營的;

(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辦公、經營用地;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經營場所的位置和面積與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壹致;

4.經稅務主管部門登記並有納稅依據。

生產、辦公用房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提高2.2倍;商業用房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件3規定的標準增加2.5倍。

第三十八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由拆遷人承擔。

自爆:

1.過期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反法律法規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3.征地調查公告後查封的建築物、構築物(凍結、銷戶)。

第三十九條被拆遷人在拆遷安置期限內提前搬遷的,征地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征地單位可對積極參與和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條房屋拆遷的過渡安置由拆遷人自行解決,在市轄區範圍內,每人每月發給過渡周轉費50元;過渡期限超過18個月的,征地單位增加1倍,並支付過渡周轉費。對貨幣安置和自拆自建的拆遷戶,征地單位發給3個月的過渡周轉費。榮縣、富順縣的過渡周轉費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壹條搬家、做飯、誤工補貼按本辦法附件7規定的標準給予補貼;未超過批準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本辦法附件8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征用和使用土地,依法進行補償和安置,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搬遷,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征地過程中,當事人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勒索財物;

煽動群眾鬧事,影響社會穩定,阻撓國家建設的;

拒絕或者阻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四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截留、擠占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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