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貨物後,曲某立即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投訴,理由是“水果人”商行銷售的葡萄幹包裝食品袋未標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執行標準、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等食品相關信息,屬於三無產品。失敗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是這樣判決的。
曲買了“果香馥郁”的葡萄幹後,經過觀察,發現葡萄幹的包裝袋上寫著生產日期封口,卻找不到生產日期。再壹看,包裝袋上連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執行標準、生產廠家聯系方式、地址都沒有,他以為被騙了,買了三無產品,於是要求商家10賠償。被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曲聲稱,他購買的葡萄幹屬於預包裝食品。根據司法解釋,生產經營中未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預包裝食品中未明確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且生產經營者以未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曲的上訴理由看似很充分,應該是勝券在握,但“果香馥郁”商行也提出了非常充分的辯護:首先,他們店裏賣的散裝葡萄幹是用葡萄曬幹制成的,不需要進壹步加工制作,屬於“食用農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申請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其次,所售產品均為自己制作,從未出現過質量問題,曲本人也未對質量提出異議;
而且曲是職業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費者,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鑒於曲對產品不滿意,他們同意退貨退款。曲提出異議,指出該店最初的宣傳沒有“散裝”二字。就是在他起訴之後,店家才悄悄換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點是該店銷售的葡萄幹屬於“散裝”,還是屬於食用農產品。如果屬於,屈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如果沒有,屈的訴訟請求可能有法律支持。
針對這壹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壹開始店鋪標語中並未使用“散裝”壹詞,但從宣傳圖片和普通人的理解來看,應當知道該店銷售的是“散裝葡萄幹”,而按照常理,散裝葡萄幹只需將葡萄曬幹,無需進壹步加工制作,屬於食用農產品。
既然法院判決該店經營散裝葡萄幹不需要取得營業執照,自然不屬於三無產品。而且曲已經吃了壹包,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葡萄幹有質量問題,吃了以後身體有異常。因此,法院經審理,判決該事務所退還曲某剩余葡萄幹購貨款773.438+0元(吃下的壹包不予退還),駁回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屈不服,提出上訴,但被駁回。親愛的讀者們,妳們對此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