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企業生產或經營的藥品;
2、具有法定的質量標準;
3、具有法定的批準文號;
4、包裝和標識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5、中藥材硬標明產地。
藥品的質量特性
1、有效性:滿足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效果。
2、安全性:有效性大於毒副反應,或可解除、緩解毒副作用。
3、穩定性: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4、均壹性:每壹單位產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規定要求。
藥品的特殊性
1、專屬性:不可互相替代性。
2、兩重性:防病治病,不良反應兩面性。
3、質量的重要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4、時限性:藥品均有有效期,壹旦有效期到達,即行報廢銷毀。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百六十七條 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後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三)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四)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