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醫療費用是指被保險人在自己選擇的定點醫院就診或在定點藥店購藥時發生的費用。
特殊項目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直接與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收費窗口結算;乙類藥品和乙類診療項目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門診、住院就醫必須出示社會保障卡並刷卡,同時必須告知醫院門診病種、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病種,否則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門診實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和轉診制度。參保人員可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社區管理的醫療機構首診,專科醫院可作為所有參保人員的首診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需要轉診的,由首診醫療機構負責轉診,急診、搶救不受此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