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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質量管理-廠房與設施

1.藥品生產環境與布局(1)生產環境:整潔;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汙染;生產、行政、生活、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相互妨礙。

(2)廠房布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壹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2.廠房要求(1)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清潔。潔凈室(區)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接處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2)生產區、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汙染。

3.潔凈室(區)的要求(1)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2)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

(3)潔凈室內空氣必須凈化,塵粒和微生物數應定期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4)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等部位均應密封。

(5)壓差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Pa,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Pa.(6)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藥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壹65%. 4.特殊藥品廠房設施要求(1)青黴素類高致敏性藥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2)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藥品生產區域嚴格分開。

(3)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中藥材的蒸、炒、炙、煆等炮制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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