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法律依據: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 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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