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驗室防火安全
1.實驗室內必須存放壹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指定專人管理,全體人員要愛護消防器材,並且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
2.實驗室內存放的壹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氫氣、氮氣、氧氣等)必須與火源、電源保持壹定距離,不得隨意堆放。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嚴禁煙火。
3.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嚴禁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
4.電器設備和線路、插頭插座應經常檢查,保持完好狀態,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破損、老化等情況必須通知電工進行修理。電加熱器、電烤箱等設備應做到人走電斷。
5.使用電烙鐵,要放在非燃隔熱的支架上,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用後立即撥下電源插頭。
6.可燃性氣體鋼瓶與助燃氣體鋼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種鋼瓶不得靠近熱
源、明火,要有防曬措施,禁止碰撞與敲擊,保持油漆標誌完好,專瓶專用。使用的可燃性氣瓶,壹般應放置室外陰涼和空氣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內,
氫、氧和乙炔不能混放壹處,要與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離。所有鋼瓶都必須有固定裝置固定,以防傾倒
7.實驗室內未經批準、備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以免超出用電負荷。
8.嚴禁在樓內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證消防通暢通。
二、實驗室化學藥品安全
1.各級各類實驗室所用化學藥品的必須由學校統壹組織購置,任何實驗室和個人不得私自購置。購置劇毒類和易制毒類藥品需經公安部門許可,持許可證方可購置。
2.化學藥品要分類存放,相互作用的藥品不能混放,必須隔離存放。所有藥品都必須有明確的標簽,貯存室和櫃必須保持整齊清潔。有特殊性質的藥品必須按其特性要求存放。無名物、變質過期的藥品要及時清理銷毀。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劇毒類藥品。
3.危險化學藥品容器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藥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藥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危險化學藥品的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誌。
4.劇毒物品必須存放在學校專門的劇毒品庫內,庫房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必須做到“雙人雙鎖”妥善保管。領用劇毒物品必須經學校保衛處批準,應根據使用情況領取最少數量,做到“雙人”領取,“雙人”使用,同時要做到並且做好使用登記和消耗記錄,須嚴格按管理規定,做到“雙人雙鎖”妥善保管。
5.從事危險化學藥品實驗的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做到熟悉所使用藥品的性質,熟練掌握相應藥品的操作方法。特別是使用易燃易爆、劇毒、致病性以及有壓力反應等危險性較大的危險化學藥品做實驗,嚴禁盲目操作,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規程,並以國家和行業的相應規定為標準,嚴格執行。
6.各實驗室產生的驗廢液廢物不得隨意丟棄,隨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汙染環境。實驗廢液廢物要采取適當措施做“無害化”處理,確實無法處理的各實驗室不得私自排放、處理,實驗室應采用專用容器分類盛裝、存放,防止滲漏、丟失造成二次汙染。
7.各實驗室將收集的各類廢液、廢物統壹運送至實驗室設備管理處下設的廢物回收庫,由實室室設備管理處聯系環保局指定認可的具有處理資質的部門統壹處置。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
1.實驗室生物安全涉及人類生存環境的安全,國家對生物安全的管理高度重視,各有關實驗室也必須高度重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必須有效監控和預防實驗室生物汙染,要定期檢查和自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並處理解決。
2.實驗室應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未經學習培訓者,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3.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要根據本實驗室具體情況,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程,並對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的學生進行進行生物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4.未經農業部或市農業局批準,不得擅自采集、運輸、接收保存重大動物疫病病料,不得轉讓、贈送已初步認定為重大動物疫病或者已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的病料,不得私自將病料樣本寄往國外或者攜帶出境。
5.生物類實驗室廢棄物(包括動物殘體等)應用專用容器收集,進行高溫高壓滅菌後處理。生物實驗中的壹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質的物品應統壹收集和處理,不得丟棄在普通垃圾箱內。
病源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6.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壹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壹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壹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7.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分為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壹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實驗室級別,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8.實驗室應當建立病源微生物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病源微生物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實驗室建立並保留的實驗檔案應當如實記錄與病源微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活動和設施、設備工作狀態情況,以及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集中處置以及檢驗的情況。
9.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操作的場所、設備必須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級別相適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實驗室從事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
10.在開始相關工作之前,應對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及相關操作進行危險評估,根據國家對於各種微生物操作的危險等級劃分和防護要求以及危險評估的結果,制定全面、細致的標準操作規程和程序文件,對於關鍵的危險步驟設計出可行的防護措施並對這些細節了然於胸。
11.實驗室所需病源微生物樣品不得隨意采集和私自購買,樣品的采集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後,且必須由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具有相應的防護措施的情況方可進行,並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如需購買必須報學校,由學校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經銷商統壹購買。
12.實驗室對各種病源微生物要嚴格保存、保管,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內不得隨意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經上級主管理部門批準充許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13.實驗室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進壹步擴散,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並同時向學校及上級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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