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要求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外,必要時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疫情信息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調整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作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