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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保障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安全可控,統籌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地保障患病群眾,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整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計生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醫療救助職責,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具有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或由特定組織或機構經辦的自願合同,在壹定區域內的壹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資金。
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取代,出現了現代工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惡劣,流行病和工業事故的發生使得工人需要相應的醫療護理。但是他們工資低,個人很難支付醫療費用。因此,許多地方的工人自發組織起來,為生病時的開銷籌集壹些資金。但是這種形式不是很穩定,而且範圍小,抗風險能力很低。18年底09年初,私人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籌集醫療資金的重要途徑。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功能:風險轉移和賠償轉移。即把個人的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受到相同風險威脅的所有成員,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集中的醫保基金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