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第十壹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誌性建築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並保證行人安全。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築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第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範、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張貼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