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是用於已列入《國家非處方藥目錄》,並通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非處方藥藥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的專有標識,也可用作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指南性標誌。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公布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及其管理規定。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審核登記證書》之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
非處方藥藥品自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處方藥藥品審核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後,其藥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上必須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未印有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非處方藥藥品壹律不準出廠。
四、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經營非處方藥藥品的企業在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標比例和色標要求使用。
五、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圖案分為紅色和綠色,紅色專有標識用於甲類非處方藥藥品,綠色專有標識用於乙類非處方藥藥品和用作指南性標誌。
六、使用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時,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大包裝可以單色印刷,標簽和其他包裝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標要求印刷。單色印刷時,非處方藥專有標識下方必須標示?甲類?或?乙類?字樣。
非處方藥專有標識應與藥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壹體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但必須醒目、清晰,並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標比例使用。
非處方藥藥品標簽、使用說明書和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印有中文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的壹面(側),其右上角是非處方藥專有標識的固定位置。
七、違反本規定,按《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八、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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