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休人員醫保住院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壹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藥費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藥費報銷90%。
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藥費報銷85%。
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藥費報銷80%。
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藥費報銷75%。
6.退職職工,其醫療藥費報銷75%。
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壹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二、不予辦理情形:
1、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2、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3、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5、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6、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7、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