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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中保證藥品供應的措施

據網友曝光,長春1號居民王以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資為由,在業主中煽動“敲鍋行動”,意圖向政府施壓,影響嚴重。Xi安廣場派出所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因其拒絕執行緊急情況下的決定和命令,涉嫌尋釁滋事,受到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7日,罰款300元。

4月12日下午,長春市公安局綠園分局Xi安廣場派出所工作人員向吉姆記者證實確有此事。目前處罰決定只在小區業主中進行了通報。

長春喬蓉1號B區的壹位居民告訴記者,小區封閉管控已經30多天了,政府負責發放基本生活物資,有保障。但是居民申報的生活資料壹般都是必需品,非必需品當然不能滿足。

▲該女子的行為是否符合“拒絕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涉嫌尋釁滋事罪”?

見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惡意編造疫情虛假信息、制造社會恐慌、煽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的,特別是對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尋釁滋事相關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疫情期間,公民可以通過哪些法律途徑提出合理訴求,維護自身權益?

?《憲法》第4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批評建議權是指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公民有權向有關機關投訴、控告和舉報。

?通過長春市公安局微信官方賬號公示,發現該市近期通報多起違反防疫規定案件,其中4月6日,德惠市居民劉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布信息,銷售非日常必需品麻辣燙,並以誌願者身份送貨上門。德惠市公安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對劉某靜予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戰勝疫情要靠大家齊心協力!齊心協力,齊新才能迎來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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