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患者待遇包括對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勞動能力及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貼;對還有壹定收入的精神病人,應按當地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補貼。
2.精神病人享受的低保補助包括低保補貼金、新農合繳費補貼、發病救助補貼、住房及教育補貼。
3.部分嚴重的需要長期監護人看管的精神病患者,由家屬向管理當地醫療機構的部門提出申請,若申請成功後,攜帶文件去當地醫療機構可以領用免費的精神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四十壹條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藥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藥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藥物。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範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並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