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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

工統字[2008]36號文件

2008年6月25日頒布

停用時間

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文件

工統字[2008]3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了及時準確地打擊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規定了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本規定審查批準起訴。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附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目錄

壹、危害公共安全案件2

二。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案12

四。侵犯財產案12

動詞 (verb的縮寫)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案13

不及物動詞危害國防利益的案件

壹、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第壹條【火災案件(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因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銷售、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強矽、原粉、原液、制劑50克以上或者毒餌2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傳染病流行或者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竊、哄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依法指定、認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超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銷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非法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出售兩支以上槍支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量化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所稱槍支,包括槍支零部件。成套槍支的零部件按相應的槍數計算;非成套槍零件每三十件計壹套槍零件。

第四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持有和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藏匿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兩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藏匿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殺傷彈藥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和私藏彈藥,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本條所稱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置、配備槍支、彈藥的人員,將配置、配備的槍支、彈藥私藏,在配置、配備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個人或者單位,將槍支非法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或者以公務用槍作為借款抵押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者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給具有公務用槍資格的人員或者單位,依法配備民用槍支的人員或者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輕傷以上人員傷亡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或者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丟失槍支不報告(刑法第壹百二十九條)】依法配置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輕傷以上傷亡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攜帶壹支以上槍支或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致命彈藥的;

(二)攜帶壹套以上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達不到上述數量標準仍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仍拒不交出,或者利用管制刀具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所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遺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八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違章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第壹百三十六條)】違反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重傷或者十人輕傷的;

(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火災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規定,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有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二。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加上未售出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所稱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的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假的就是真的”是指將沒有壹定性能的產品冒充有該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殘次品、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所稱“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非法收入;“貨值”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

(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

(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劣藥案(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按劣藥處理的藥品。

第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有害菌超標,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二)含有其他超標汙染物,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本條規定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此類藥物飼養的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是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飼養的動物供人食用,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壹條【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案(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或者醫療衛生材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壹)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含有超標的有毒有害物質;

(二)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部分或者全部喪失治療、替代、調節和補償功能,可能造成診療延誤或者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

(三)用於診斷、監測、治療的活性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四)用於診斷、監護和治療的現役醫療器械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診療延誤或者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功能或適用範圍,可能造成延誤診療或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

(六)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明知或者應知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有償購買、使用的,視為本條規定的“銷售”。

第二十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案(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等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高於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

(壹)造成生產損失2萬元以上的;

(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他人造成毀容或者嚴重皮膚損害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走私淫穢物品案(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通過文字、聲音、圖像表達淫穢內容的DVD、音頻光盤、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走私淫穢錄像、DVD 50張以上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光盤壹百張以上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圖書、期刊、繪本100冊以上的;

(4)走私淫穢照片、圖片500張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數額相當於上述數額的;

(六)走私淫穢物品數量雖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但分別達到兩項以上標準50%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範圍,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的情形。

本條所稱“復制和發行”包括復制和發行行為或兩者。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如果侵權產品權利人通過廣告、訂閱等方式宣傳侵權產品。,屬於本條規定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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