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註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壹)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
(二)已經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
(三)已經糾正其隱瞞真實情況、虛假公示信息的;
(四)依法變更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變更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聯系的。
第六條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6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壹)已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
(二)已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四)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七條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壹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信用修復:
(壹)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
(二)主動消除了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的行政處罰。較重行政處罰的。
復議恢復工商查詢,建議通過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渠道了解。
回復時間:2021-11-11,最新業務變更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