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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基本情況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位於蘭州市黃河外灘中心地帶,是2007年甘肅省壹號重點工程,項目自開工以來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強烈關註。該項目由三部分組成:項目由會展中心、大劇院及會議中心、五星級酒店三部分組成。會展中心是滿足 "蘭洽會"、"湘洽會 "及同等規模的國際、國內綜合性展會,兼顧其他大、中、小型專業展會的綜合性會展場館。大劇院的主要功能是滿足省內外大型歌舞演出和音樂戲劇演出的需要。大連國際會展中心項目已成為黃河外灘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標誌性建築。

甘肅國際會展中心配套區占地38.01公頃,約571畝,總建築面積約100萬平方米。項目位於蘭州市東北部,濱河北路北側,南與甘肅會展中心綜合樓、人大辦公樓、國際太陽能中心隔路相望,北臨鹽場路,東臨雁灘黃河大橋,西臨歐洲陽光城住宅區。

項目預計總投資約50億元人民幣。在配套區建築總體布局上,中心為中央商務區,兩側為居住區,規劃總戶數5171戶,總人口16547人,總停車位3020輛。規劃容積率為3.5,綠地率為35%,建築密度為25%。

會展配套區規劃功能定位:由大型商業服務、科研辦公和居住區三部分組成,辦公科研用房20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20%;商業用房20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20%;公共****,設施用房5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5%;居住用房55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55%。

會展配套區規劃功能定位:由大型商業服務、科研辦公和居住區三部分組成,辦公科研用房20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20%;商業用房20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20%;公共****,設施用房5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5%;居住用房55萬平方米,占總面積的55%。

第十六屆蘭州投資貿易洽談會將在甘肅國際會展中心舉辦,促進蘭洽會定位和規模的進壹步提升。甘肅國際會展中心的交付使用,使蘭州投資貿易洽談會結束了 "動蕩 "的日子。從本屆開始,甘肅國際會展中心成為蘭洽會的永久會址。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保護展館設施,方便客戶了解展館相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甘肅國際會展中心。

第二章 專有名詞的定義及解釋

第三條 本制度使用的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壹)"中心"、"展覽 "的定義如下:

(a)"中心"、"展覽"、"租用面積"、"租用協議"、"租用費"、"租用日期 "分別具有條款中賦予的含義。

"條款 "具有本條款中賦予的含義。

(ii) "展位 "指在租賃區域內設置的臨時隔斷或房間。

(c) "遷入期 "指租用期內展覽開始前的非展覽日期;"遷出期 "指租用期內展覽結束後的非展覽日期。

(d) "主辦單位 "指協議中定義的乙方。

第三章:設施及相關規定

第四條:中心內通道

(1) 觀眾扶梯

觀眾扶梯不得用於運送任何貨物、設備或家具。

(ii) 貨梯/升降平臺

展品和大件物品只能通過貨梯或升降平臺運至二樓。

第 5 條:公共 **** 區

租賃區以外的所有區域均被視為公共 **** 區。使用公共區域的展覽應事先獲得中心的批準。

第六條:

(1)展廳(壹樓)3 噸/平方米

(2)展廳(二樓)2 噸/平方米

(3)有操作振動的展品,地面承重能力降低 50%。

(四) 展品的運輸、擺放和操作應考慮上述地面承重能力。如有疑問,主辦單位及其承建商應在搬入展品前向中心查詢。

第四章 相關規定

第七條 展臺搭建及拆除

(壹) 施工單位不得損壞、改變或影響展館的建築結構,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由中心估算,主辦單位全額支付。

(ii)展臺搭建、安裝和拆卸費用由主辦單位承擔,且不得幹擾或損壞中心其他租用方的展覽。

(iii)未經許可,不得在大廳內施工、搭建或組裝。不得對建築物的地板、墻壁、門窗、會議室或其他部分進行結構性改動。不得在大樓的任何部分釘釘子、擰螺絲或打洞。

(d)中心允許使用可擦除的粉筆或經批準的膠帶在展廳地板上標記展位位置,禁止使用其他地板標記方法。拆除未經批準的地面標記將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

(v) 中心只允許使用非永久性、單面、雙面或最好是布基膠帶將地毯或其他地板覆蓋物固定在地板上。不允許在石質地板或墻壁上使用粘合劑。組織者應負責清除租用區域內的所有膠帶和殘留標記,因使用未經批準的膠帶而對建築 造成的任何損壞應由中心負責修復,費用由組織者承擔。不允許在中心建築物的任何部分使用背膠(可粘貼)圖案或宣傳品,中心清除此類物品和修 復任何損壞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組織者承擔。

(vi) 主辦單位不得在消防設施、監控設施、空調通風口/室內空氣流通受阻的地方搭建隔斷、展板和堆放任何物品。

(vii) 搭建展臺的材料必須是不可燃的,燃燒擴散率不低於 2 級。

(viii) 不允許使用永久性吊頂。

(ix) 在通往入口和出口的過道上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展覽期間,當參觀者進入租用區域時,所有出口不得上鎖。

(x) 臨時搭建物與遮蓋物之間必須保持 0.6 米的通道。

(xi) 嚴禁在展廳頂部的消防噴頭、電信網線、監控網線或燈具上綁紮物品。

(十二)高度超過 4.5 米的建築,應事先報中心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

(xiii)主辦單位應確保其工作人員受過培訓,能正確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設施。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熟悉火警聯絡點、消防栓、滅火器和安全門的位置。在任何情況下,火警觸點、消防水帶卷盤、滅火器和安全門都不應被展臺隔板、展品或其他物品阻擋。通往這些位置的通道也不應堵塞。

(十四)中心將協助主辦單位管理展覽會的運輸和施工單位。主辦單位應通知各運輸、施工單位在進館前壹周將運輸、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特裝展位效果圖以及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報送我中心,以便我中心統壹制作展會施工人員證件,無證人員不得在任何展會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十五)展覽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公安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任意修改。

(十六)展館內嚴禁吸煙,違者按中心有關管理規定處罰。

第八條 電力安裝

(1) 中心將為所有標準展位提供照明和供電安裝服務。需要 24 小時供電的電器必須提前向中心申請。

(二)電線和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由持有有效電工證的人員進行。

(三)敷設電線應采用護套線,其連接必須使用專用線頭連接,除燈頭線外不得使用花線,跨越通道的電氣線路應采用橋架保護。

(四)碘鎢燈等高溫燈具霓虹燈具不得擅自安裝,霓虹燈具安裝高度不得低於2.5米,由中心專業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室外電氣照明設備應采用防潮型,落實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九條 空調

主辦單位在租用期間可要求使用空調,應提前壹天向中心提出申請,並按甲方報價付費。

第十條 消防規定

(1) 根據國家消防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辦單位應按照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展會舉辦前20天完成消防審批。同時,還要與會展中心簽訂《甘肅國際會展中心展覽(保衛、消防、施工)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主(承)辦單位還要與各施工單位、展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展會期間,主(承)辦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蘭州市消防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中心的相關規定。

(3)中心內部及周邊的消防通道應暢通無阻。

(4)應特別註意所有消防設備系統、火災報警設施、空調風口、電梯處的火災報警拉閘、室內照明燈具和監控裝置不能被遮擋或視線被遮擋。

(5)公安消防人員、中心工作人員和委托保安員有權對會展(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並下發《整改通知書》,如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主(承)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並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參展單位落實整改。為確保展覽(活動)安全,中心有權報請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處理或停工、停電,直至隱患全部整改完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或消防安全事故,中心概不負責,並有權追究有關單位由此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和壹切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 安全

(壹)危險品

除中心和政府有關部門書面許可外:

1.中心內禁止使用明火和臨時氣體。

2、展館內不得使用易爆、易燃、有毒和腐蝕性物品。

(1)嚴禁攜帶放射性物質進入中心。

(2) 在任何時候,放置在租用區域或展位內的固體或液體存量不得超過其壹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品應放在適當的容器中,並在政府部門、中心和主辦方商定的地點密封。

(3) 有毒廢物應放置在適當的容器內,容器應密閉並貼上明顯的標簽,並及時聯系處理。

(ii) 壓力容器

1.主辦單位應負責妥善運輸和儲存盛裝氧氣、乙炔、氦氣、二氧化碳或任何其它壓力介質的壓力容器。

2.

2.壹旦中心通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立即通知參展商將壓力容器移至展廳外的指定位置。

3.所有帶入中心的壓力容器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和規定。

(3) 展品的展示及操作

1.所有運行中的機器必須安裝安全裝置。這些安全裝置只有在機器與電源斷開時才可拆除。

2.運行中的機器必須與參觀者保持相對安全的距離,建議使用安全防護裝置。

3.中心允許在租用區域內的展臺上演示機器和設備,但必須由合格人員操作,且不得在無上述人員監督的情況下操作。

4.如乙方未采取足夠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發電機、發動機或動力驅動機器。

5.

<>5、嚴格控制展車郵箱內的存油量,進入展臺時應將電瓶線脫開。

(四)展品及個人物品未委托本中心保管的,本中心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十二條 油漆

(壹) 不允許在中心內對展品和展示材料進行大面積油漆。

1.使用無毒塗料。

2.地面應覆蓋塑料薄膜,內襯幹紙。

3.不得在中心內進行油漆工作。

(ii) 因油漆工作而對中心造成的損壞由主辦單位負責,並承擔損壞部分的修復費用。

第十三條 動物

爬行類、魚類、鳥類等動物,除非是經批準的展品或其用途與展覽活動有關,否則不得進入中心。同時,主辦方應向中心證明已采取了中心可接受的適當預防措施來照顧和控制這些動物,並事先獲得中心的書面批準。

第 14 條 食品和飲料樣品

(1) 在租賃區內分發食品和飲料樣品,主辦方應獲得有關當局的書面批準。

(b) 所有食品和飲料樣品均應符合健康、安全和衛生標準以及食品衛生管理局的規定。

(c)外來快餐盒飯應登記快餐公司名稱、地址、送餐人姓名、電話、地址和聯系電話,未經中心允許不得帶入展館。

第十五條 在展館屋頂懸掛條幅

在展館屋頂懸掛條幅應事先申請,並在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 16 條 損壞

在租用期間,租用區域的任何損壞均由主辦方負責。維修和更換費用由中心估算並由組織者承擔。

第 17 條 緊急疏散措施

(1) 主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規定的緊急疏散措施。

(2) 在緊急疏散時,主辦單位應服從中心工作人員的指揮。

(三) 主辦單位必須嚴格限制組織參觀人數,壹般按租用展館面積每天每平方米壹人計算。

(四) 觀眾參觀時間應盡量避開開幕式和閉幕式當天下午,並控制每天參觀總人數。

(五)主辦單位應制定展會期間的消防應急預案,並報中心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備案(參照中心消防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清潔服務

中心提供公共****、主辦單位辦公室和會議室的壹般清潔服務。

第 19 條 垃圾處理

中心提供壹般垃圾處理服務,主辦方應按中心報價支付費用。中心有權向垃圾處理量過大的組織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 20 條 主辦方辦公室

主辦方可在租用期間向中心租用辦公室。

第 21 條 簽到處

(1) 中心應為參展商提供指定的簽到處。

(2)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參展商可在本中心公共 **** 區域內的其它位置設立臨時簽到處。

第 22 條 貨物交付

中心不接受任何貨物交付,也不接受代表主辦單位或參展商交付的現金,所有托運貨物均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 23 條 鑰匙

(1) 主辦單位的所有鑰匙應在場館租用期滿後歸還中心。

(b)在任何情況下,主辦方均不得分配鑰匙或安裝或拆除中心的永久性門鎖。

第 24 條 失物招領

(i) 失物招領應向保安部查詢。

(二) 所有失物將被分類保管 30 天,期滿後由中心自行處理,任何人無權繼續追索。中心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物品概不負責。

第 25 條 安全

中心 24 小時有保安人員值班,組織者應遵守中心保安部門制定的所有安全規定,並配合執行。

第26條 吸煙

展廳內禁止吸煙。

第 27 條 公用設備服務

出於安全考慮,所有公用設施的安裝和連接,包括供電、供水、排水、壓縮機和電信服務,均應由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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