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負責人就建立規範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發布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采購機制》)。就此,記者采訪了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問: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已經壹年多了,為什麽要出臺《采購機制》?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旨在保障群眾基本用藥。這項制度自去年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已超過50%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了基本藥物制度,並實行零差率銷售。但也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不規範,藥品價格虛高問題沒有得到有效合理解決,壹些地區部分藥品出現了斷供、缺貨等情況,影響到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效果和群眾的受益程度。按照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國務院醫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藥物招標采購的關鍵環節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並積極借鑒國內外藥品集中采購的成功經驗,認真聽取有關方面及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形成了《采購機制》初稿。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各地方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采購機制》送審稿,經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全體會議討論後,提交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1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了《采購機制》。
《采購機制》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配套文件,必將有力地推進各地盡快建立規範的基本藥物省級集中采購機制,構建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
問:此次《采購機制》出臺的總體考慮是什麽?有哪些創新性舉措和亮點?
《采購機制》的總體思路是,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統壹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量價掛鉤、簽定合同,壹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供應,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采購機制》針對各地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基本藥物的質量、價格和供應三個核心要素,提出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創新措施,主要包括:壹是明確采購責任主體,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機構作為采購主體負責基本藥物采購,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定授權或委托協議,與藥品供應商簽定購銷合同並負責合同執行。二是堅持量價掛鉤,通過編制采購計劃,明確采購數量(暫無法確定數量的采用單壹貨源承諾方式),實現壹次完成采購全過程,簽訂購銷合同,並嚴格付款時間。充分發揮批量采購的優勢。三是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堅持把質量放在首位,采取“雙信封”招標方式,確保信譽高、質量好、供貨能力強的企業參與競爭。同時,對基本藥物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確保采購價格合理。四是嚴格誠信記錄和信息公開制度,對違反合同、出現質量不達標、不按時供貨等違規企業壹律記錄在案,並向社會公布,實行嚴格的市場清退制度,逾期不改的,兩年內不得參與全國任何藥品招標采購。通過網上采購平臺,提高交易透明度,基本藥物采購價格、數量和中標企業等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從制度和機制上營造公開、公平和公正的采購環境。
問:中標價偏高是以往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壹直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這次出臺的《采購機制》如何保證采購的藥品價格合理?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出現價格偏高等現象,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招標和采購脫節,省級招標只確定企業名單,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二次議價。對此《采購機制》提出了針對性措施,主要有:
壹是量價掛鉤,通過編制采購計劃明確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和質量要求,明確采購數量(或實行單壹貨源承諾);這樣,藥品供應企業在投標前就能比較準確地計算供貨的數量及市場份額,便於計算成本並合理確定報價。
二是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要求詳細調查和掌握基本藥物近三年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這樣,保障了集中采購的價格在合理範圍內。
三是采取分類采購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合理確定價格。對價格較高且存在價格虛高的基本藥物進行公開招標,通過雙信封招標制度等方式,充分利用市場競爭形成合理采購價格。同時,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采購價格已經比較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則通過探索政府統壹定價的方式合理確定價格。而對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以及臨床常用廉價藥采用邀請招標、詢價采購或定點生產的方式,合理確定采購價格,以保證供應。
四是招標結束後即簽訂購銷合同,確保中標價即基層采購價,最大限度壓縮流通環節,減少層層加價的空間。
五是嚴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要求從交貨驗收合格後30天內付款,而目前藥品回款時間通常在6個月左右甚至更長,占用了企業大量流動資金,而新措施實行統壹付款,將大大降低企業占壓流動資金成本,從而進壹步降低了藥品價格。
問:在降低藥價的同時,《采購機制》如何保障藥品的質量?
質量優先是《采購機制》始終堅持的原則,集中采購是在確保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基本藥物的價格。
在采購環節中,實行“雙信封”招標制度,經濟技術標書不僅要對GMP(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體現藥品質量的指標進行評審,還要評比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等綜合實力指標,只有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合格的企業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淘汰質量和信譽不符合要求的企業。
在監管環節中,對采購的基本藥物實行全過程質量監管,供貨企業要將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驗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確保基本藥物的質量。
在處罰措施中,建立“黑名單制度”,壹旦出現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等行為的企業,采取清除出全國藥品招標采購市場的處罰措施,通過嚴厲的監管措施有力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同時,《采購機制》還提出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既有效保障當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的藥品質量,又立足長遠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藥品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
問:如何實現基本藥物及時配送到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斷檔、不缺貨,《采購機制》有哪些考慮?
相對於大的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布散、藥品用量小、配送利潤薄,在藥品供應鏈中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壹些地處偏僻、規模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難以有效保障。《采購機制》提出,由確定的基本藥物供貨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並由供貨企業對藥品質量和供應壹並負責。將藥品配送環節讓渡給市場,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和分工的作用來實現藥品及時配送,這是《采購機制》的壹個創新。這樣設計並不意味著政府對配送環節放手不管,相反,政府將主要通過監管和服務來確保基本藥物及時配送到位,方便可及。
在監管上,明確藥品配送的責任主體,通過合同進行約束。采購機構在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時,就在合同中明確供貨方式、時間、地點和要求,明確供貨企業是配送的第壹責任人。供貨企業是自行配送還是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由供貨企業自主選擇。基本藥物壹旦出現供應不及時等問題,由供貨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這壹舉措,解決了目前藥品配送環節中生產和配送企業責任難以劃分的結癥,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服務上,建立非營利性網上集中采購平臺,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平臺上發訂單,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供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上確認,采購機構按時付款。同時,有關部門利用集中采購平臺對藥品交易和供應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分析藥品采購、使用和回款情況,壹旦出現不及時供貨情況,迅速協調處理,避免出現基本藥物斷供、缺貨的情況。
通過新的制度設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需要在網上發訂單,供貨企業就會將需要的藥品及時送到家門口,保障了基本藥物方便可及。同時,《采購機制》還鼓勵各地進壹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的功能,以集中采購為基礎,將現代物流的理念引入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中,建立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信息系統,進壹步提高配送的效率。
問:《采購機制》實施以後,會對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產生哪些影響?
建立規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既要保障基本藥物質量、價格和供應,也是為了促進基本藥物的生產。只有生產企業願意生產、配送企業願意配送,基本藥物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質量和供應。目前,我國藥品的生產和流通環節都存在著多、小、散、亂的問題,藥品生產企業多達5257家,藥品批發企業1.3萬家,已經出現行業產能過剩、結構性供大於求的狀況。長遠來看,集中采購機制對規範藥品生產流通秩序,建立良性競爭機制,引導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優化結構、資源整合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當前來看,新的采購機制對於保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理利潤也有許多利好措施。《采購機制》提出明確采購的數量和供貨區域,批量采購,增加了企業的銷售量,有效減少了廣告和營銷的費用,有利於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通過統壹付款制度,由采購機構對藥款進行統壹支付,並將付款周期縮短到30天,企業不用再向各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催款,流通成本降低,資金流動率提高。特別要強調的是,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並不是單純地降價,而是在保障企業合理利潤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的流通環節費用,從而實現價格合理。
同時,新的采購機制是對現有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也需要圍繞新的機制,積極適應、及時調整,拓展新的發展空間。新的采購模式下藥品經營企業服務重心將逐步轉移到配送功能上來。目前,壹些經營企業已經開始轉型或拓展服務,積極健全縣級以下服務網點,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特點提供配送服務,探索藥品庫存管理等綜合服務。
問:《采購機制》提出采購機構是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責任主體,這樣設計是基於什麽樣的考慮?采購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什麽關系?
《采購機制》提出,采購機構作為基本藥物采購的責任主體。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並負責合同執行,有利於真正實現量價掛鉤,變分散采購為集中采購,變分散付款為集中付款,最大限度地壓縮中間環節,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有利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根本上消除以藥補醫機制;明確采購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有利於責任部門對藥品采購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采購機制》明確了采購機構的條件和性質,即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並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為了確保基本藥物采購的公益性,還規定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由采購機構作為責任主體開展基本藥物采購,需要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密切合作。《采購機制》進壹步明確,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地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臺,並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確保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采購機構定期匯總本地區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制藥品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采購,並與藥品供應企業簽定購銷合同,負責付款等合同執行。同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也要按照協議的要求,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並及時付款。
問:《采購機制》提出的各項舉措如何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新采購機制政策性強,操作要求高,為此《采購機制》對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壹是明確時間進度,要求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改領導小組按照《采購機制》的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出臺。並盡快按照新的采購辦法完成壹個采購周期內基本藥物的采購。二是加強培訓指導,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就貫徹落實《采購機制》作出專門部署,並開展集中培訓,編寫了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操作手冊,指導和幫助各地盡快開展工作,確保制度不走樣、不變形。三是建立激勵機制,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采購進展和效果進行匯總分析,並將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醫改評估核心指標之壹,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情況進行考核,並與資金補助掛鉤。
此前,安徽省已經按照《采購機制》的要求開展了壹次基本藥物的采購工作,基本實現了基本藥物采購預期目標,為全國起到了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