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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 為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機構編制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家行政監察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必須遵循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註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監督檢查與加強管理相結合,分級管理與上級監督相結合,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 組織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管理權限,履行組織編制監督檢查職責。區縣(自治縣)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有監督檢查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檢查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市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對市級機關和區縣(自治縣)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在編制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五條 編制監督檢查的對象是:

(壹)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構;

(二)區、縣、鄉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構;

(三)市、區、縣、鄉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及其部門。

第六條 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壹)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出臺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措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編制工作有關規定的情況;

p>(三)上級黨委、政府、組織、機構批準的改革方案中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落實情況;

(4)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限額、行政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5)行政事業單位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編制配備、領導人員配備等機構編制事項;

(六)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審核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

(七)受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舉報和查處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情況;

(八)機構編制統計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公開政策法規、業務範圍、審批程序等,建立公開制度化體系。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督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通過設立公開欄、印發業務指南、互聯網等有效方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單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工作原則和審批程序等。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以及違法違紀舉報的處理方式等,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公開,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開展編制管理自查自糾,並將有關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編制管理機關報告;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市、區縣(自治縣)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市、區縣(自治縣)有關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

第九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壹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制定方案;

(二)按照管理權限報批立項;

(三)下發通知;

(四)組織實施;

(五)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看法。(六)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聯合督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根據檢查主題和內容的不同,可以單獨組織開展檢查,也可以提請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協助或者共同開展檢查。

實施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走訪、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開展機構編制檢查。

第十壹條 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專項調查,按照職責權限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應當由兩人以上****。調查時,應當認真審查材料,擬好調查提綱;應當先向被調查人出示有關身份證明,認真做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由調查人校對,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有權向設立的管理機構提出申辯。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當聽取申辯,並要求監督檢查對象提供書面情況證明予以核實。

第十三條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責成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監督;必要時,可以派出監督檢查組實施監督。

下級組織管理機關對上級組織管理機關批轉的核查情況,應當在60日內報告核查結果;逾期不能報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檢查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查處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配合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有關材料,並對調查事項涉及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凡弄虛作假、阻撓監督檢查,以及打擊報復監督檢查人員的,機構編制部門有權對監督檢查對象進行思想教育,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加大查處力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報批評;

(二)提出改正建議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三)責令改正;

(四)建議財政部門不得向超編人員撥付經費;

(五)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壹)超越權限或者違反規定程序設置、撤銷、合並各類機構,提高機構規格或者改變機構性質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

(三)超編制限額配備人員的;

(四)其他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壹)違反規定幹預下級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置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職責權限範圍的;

(三)擅自設立、合並、提高機構規格或者變更機構名稱、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的;

(四)超職數配備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領導幹部的;

(五)擅自超核定編制使用人員的;

(六)混編、擠占編制、挪用編制、自行設置其他類別編制以及其他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七)為超編人員撥款或者辦理聘用、調動、社保等手續的。

(八)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八)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造成統計資料不實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的;

(九)以虛報人員等手段占用行政或者事業編制,騙取財政資金 "空餉 "的;

(十)其他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有本條第(三)、(五)、(六)、(七)、(九)項行為之壹的,可同時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十九條 編制管理機關在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二)、(三)、(五)項的規定處理:

(壹)超機構限額審批機構編制,越權提高機構規格、加掛機構牌子、改變機構性質或者名稱的

(二)超編制限額審批機構編制,或者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機構編制的;

(三)違反規定核定領導職數的;

(四)擅自改變不同層級之間行政編制使用範圍的;

(五)其他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編制管理機關經調查核實,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紀律責任的,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不屬於監察對象的,移送任免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壹條設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建立健全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受理制度,加強和規範 "12310 "機構編制監督和群眾來信來訪受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

對實名舉報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編制管理機關應當進行監督,並將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受理機關對舉報人的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違紀建制有功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健全組織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協調機制。

機構編制、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調機制,****,維護機構編制紀律的嚴肅性。

第二十三條 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信息工作,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信息網絡。可通過聘請機構編制監督員等方式,加大社會監督力度。

第二十四條 編制管理機關對其他機關和組織使用行政、事業編制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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