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醫院收入管理的原則有。醫院是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衛生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收費標準收取醫療服務費用,用以補償醫療服務消耗。
1.要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
2.醫院要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正確處理好治病和收費的關系。對危重病人在不影響搶救治療的前提下,及時收取醫療費用。要及時結算住院病人的醫療費用。
3.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檢查、治療的原則,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質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現有人力、設備和技術條件的潛力,擴大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業務收入。
5.醫院新開展的各項檢查、治療服務項目,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實行按成本(不含工資)收費。
第二十六條 為了切實加強門診、住院的收費管理工作,醫院要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
第二十七條 要切實加強涉外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收入憑證的管理制度。醫院要加強對收入憑證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定額、有價憑證的管理工作。嚴格憑證的印刷、保管、編號、領發、登記、銷號等制度。防止錯收錯發,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費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醫院為保障資金周轉的需要,應建立住院病人預交金制度。收取預交金時,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確定收取額度。
第三十條 醫院對門診、住院病人發生的醫藥費,原則上應當日發生當日人帳,並定期結算。
第三十壹條 凡醫院從醫藥部門購人的藥品,其零售價格應按國家規定的加成率計算。醫院自制藥品,凡規格、含量與醫藥部門銷售藥品相同的,應按上述零售價格計算;凡醫藥部門無售價的自制藥品,由各地制訂計價辦法。
第三十二條 醫院開展的家庭病床、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業余醫療服務、橫向醫療聯合、咨詢服務等所得收入,均納入預算內管理,由醫院統壹核算,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訂。
第三十三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醫院附設的其他服務和生產單位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十四條 要加強病人醫療欠費管理和催收工作,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自費病人醫療欠費,在核定的醫療欠費基金中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