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醫療服務價格》中的蒙醫診療項目納入吉林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符合條件的蒙醫醫療機構和藥店,列為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單位和定點藥店。第七條 蒙醫藥價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定。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大對蒙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和大型醫用設備、現代化診療設備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其診療條件。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蒙醫醫療機構配備以蒙醫藥專業人員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有副高級職稱以上蒙醫藥專業人員參加的蒙醫藥專家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壹)蒙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和成果評審、鑒定;
(二)蒙醫藥等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的考試、考核;
(三)蒙藥生產企業、蒙醫等級醫院和科研機構評審、評估的推薦;
(四)衛生系統蒙醫藥教材編寫、考試出題及評卷工作;
(五)審評新蒙藥、蒙藥制劑和診療技術;
(六)蒙醫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第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蒙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有計劃地選送蒙醫藥專業人員到高等醫學院校進修。協調蒙醫藥院校從自治縣招收定向回自治縣工作的蒙醫藥專業學生;實行優惠政策引進蒙醫藥優秀人才,可以與對方協議確定待遇條件。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蒙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師承教育的指導教師,培養繼承人。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蒙醫藥科研和蒙藥制劑的新技術應用,促進蒙醫藥成果的推廣和轉化。
自治縣蒙醫藥醫療和科研機構,重點開發療效顯著的傳統常用方劑、有地方特色及資源優勢的新品種;挖掘秘方、驗方,利用診療新技術,創立蒙醫藥新品牌。
鼓勵蒙醫與中西醫結合發展。加強地區和國際間廣泛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 蒙醫藥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根據臨床或科研需要,可以采購和使用特殊藥材。
特殊情況下,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自治縣蒙醫機構制劑室配制的蒙藥制劑,可以在指定的蒙醫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蒙醫藥的科研成果、獨特的診療技術、秘方、驗方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 自治縣征收的蒙藥產品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的返還部分應當全部用於開發蒙藥。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蒙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及蒙醫藥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獎勵捐獻和有償收購蒙醫文獻、秘方、驗方,做好蒙醫藥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譯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保護、傳承工作。
蒙醫藥醫療機構應加強蒙醫醫案、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論證等資料的檔案管理。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和合理開發蒙藥材資源。
建立蒙藥材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基地和瀕危品種、道地藥材基地,推進蒙醫藥產業化進程,保證蒙醫的臨床需求。
實行蒙藥材和蒙成藥原產地保護和標識保護。第十八條 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蒙藥的特點對其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制造、銷售假劣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