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於醫院實行銷售零差價,藥店實行不超過15%加價的銷售方式,即醫院的藥品進價和銷價相同,而藥店實行進價基礎上加價最多15%銷售,再加上進貨廠家不同的因素以及不同的進貨時段,造成同樣藥品在醫院和藥店各不相同。
二、醫院部分藥品價格高於社會藥房的情況確實存在,產生的原因如下:1、藥品的商品屬性:藥品雖然有救死扶傷的特殊性,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它畢竟還是屬於商品,任何商品都會存在價格差異。譬如,大商場銷售的服裝與地攤上的服裝價格就存在很大差距。
2、政策層面的問題:
1)國家藥品價格定價體系就允許藥品存在價格差異,目前,我國藥品價格定價有國管價、省管價、企業自主定價、政府招標價等。本身就存在同壹種藥物,不同產地、不同生產廠家、不同進貨渠道的價格不同的現實。因此醫院部分藥品價格與社會藥店價格存在差異,是體制、機制和市場結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的綜合反映。不是醫院自身的問題。
2)醫院不能自主確定藥品價格。現在我院藥品價格都是執行的湖北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藥品招標價,及不能漲價,也不能降價。衛生部2011年頒布的《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不執行集中采購藥品價格,二次議價、變相壓價,或者與企業再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補充性條款和協議的;”屬於違規行為,“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三、社會藥店采購藥品,是直接用現金去藥品物流公司進貨,銷售價格可以自定。醫院藥品采購必須從省政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平臺進購。藥品供應公司必須開具正規的藥品銷售發票,其中稅率17%。再者,由於國家對醫院財政補償不足,準許醫院藥品銷售在進購價基礎上順加15%。這也是藥品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之壹。
四、醫院承擔著救死扶傷、災情應急等社會責任,沒有利潤的藥,或者是貼錢的都要用;用不完面臨報廢的藥品,必須備。每家醫院,每年都會因備用藥品報損承擔壹筆不小的費用。社會藥房不承擔急救、災情、突發事件的藥品供應職責,可以挑選好賣的、有利潤的藥品賣,壹個藥店有多少品種?300~500個就了不起了。醫院常規備用藥品上千種。這有可比性嗎?況且,藥店價格可以自己根據市場情況定,醫院是絕對不行的。
總之,因為醫院和藥房進藥的渠道不壹樣,所以價格也不壹樣,另外醫院的藥物都是比藥店的藥貴壹些,醫院的藥物都是保證正規醫藥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