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衛生、教育、農業、環保、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省實驗動物監測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技術監督和檢驗測試工作。第五條 本省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實行許可管理和質量監督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管理第六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實行許可管理制度。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設立動物實驗場所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檢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第八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實驗動物種子來自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及設施、籠器具、飼料、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實驗動物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實驗動物質量的檢測能力;
(五)有健全的飼養、繁育等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操作規程。第九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使用的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應當來自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籠器具、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
(五)具有保證正常使用實驗動物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動物實驗設施環境質量的檢測能力;
(六)有健全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動物實驗技術操作規程。第十條 申請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用書面申請或者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現場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被許可人需要延續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或者超許可範圍使用。第三章 生產與使用規範第十四條 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提供的實驗動物應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對在其場所進行的動物實驗應當出具動物實驗證明。
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明和動物實驗證明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印制,免費發放。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用實驗動物進行醫療衛生、藥品等科學研究、實驗、檢測以及以實驗動物為材料和載體生產產品等活動的,應當使用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實驗動物,並且在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進行的科學研究、實驗、檢定、評價的結果無效,相關的科研項目不得驗收、鑒定、評獎。
教學示教時使用實驗動物的,在保證公***衛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場所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