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或者嚴重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都是道德缺失的壹種表現。食品安全問題肯定也是壹種道德缺失的表現。但若幻想僅通過道德的說教或者市場的自我調節去重構食品安全,是遠遠不夠的。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社會已失去了自我凈化、自我修復的能力。壹個企業的錯誤,沒有成為另壹個企業的教訓;壹個職能部門的失誤,沒能成為另壹個職能部門的警鐘;壹種針對不道德行為的懲處,沒能成為另壹種行為的道德約束。在食品安全問題上,道德、文明的思想價值觀念已失去引導社會的作用。人們違背了壹種最低限度的道德義務,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來重構這壹秩序,我們需要從法律的視角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思考。
壹、立法中法律語言的缺失
我們在立法中應盡量避免使用道德方面的辭藻,而要註重法律語言的運用。法律語言強調的是壹種法律約束力,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道德語言則側重於壹種道德的號召力,這種號召力是不具有強制性的。它鼓勵人們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當人們沒有按照道德的要求行為時,可能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但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由於傳統文化中“人性本善”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律中充斥著大量的道德語言。如《食品安全法》對企業的壹些行為進行了規制和約束,但對這些規定並未進行細化,對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規定也不夠明確。使得這些良好的法律制度只停留在道德層面上,法律約束力不夠,不能起到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們現在經常講我們的法律信仰不高。要有法律信仰,我想首先我們得學會使用法律語言思考問題。當我們的立法中充斥的都是道德的詞語和概念時,埋藏在我們內心深處的必然是道德思維。在食品安全立法中也是如此,如果立法中道德語言過多,那麽行為人就不會認為他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只是不道德而已,這樣就不利於法律信仰的確立。
二、懲罰力度不夠
根據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人之所以會違法犯罪,是因為他從中獲得的利益大於他將失去的。那麽根據人的“避苦求樂”心理,若想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懲罰應該與違法程度成正比,使得因違法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大於該行為的既得利益。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之所以如此嚴重,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商家前仆後繼,其中重要的壹點就是懲罰力度不夠,使得他們從中有利可圖。《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十倍賠償”的權利,這被譽為中國版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然而這種“十倍賠償”也只是徒有虛名而已,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十倍賠償”制度始於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它主要是針對當被告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帶有故意或欺詐等惡劣性質時,法官會在原告所遭受的損失之外,另行判處被告支付其壹筆賠償金,以期實現懲罰被告、震懾惡行、教育他人等目的。外國的懲罰性賠償的威力是非常大的。在德國,亨特格爾公司曾被查出其生產的孕產婦奶粉和嬰兒豆奶粉中含有“阪歧氏腸桿菌”,結果向消費者支付高達1 000 萬歐元的賠償金;在美國,麥當勞公司因為其出售的咖啡溫度過高導致消費者被燙傷,因此向壹位老太太賠償了270 萬美元。再來看看我國的賠償情況:自《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國各地已多次湧現通過“十倍賠償”規定成功索賠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費者獲3 元價款的十倍賠償***計30 元;有南京的消費者獲11. 2 元價款的十倍賠償***計112 元。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消費者的金額都比較小,很少有成千上萬的,對於商家而言也只能算是“毛毛雨”,根本達不到立法者所預想的讓違法者疼痛的地步,甚至連隔靴搔癢的效果也算不上。所以消費者往往都是乘興而去,興致而歸。而且由於中國人的權利意識不強,主張“以和為貴”真正去較真的消費者也不是很多。因此對於商家而言,違規違法生產,仍具有很大的利潤。而且我國的“十倍賠償”制度壹方面規定得很寬松,另壹方面又顯得很剛性。說它寬松,主要表現在不論生產者的主觀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造成的危害後果是輕微還是嚴重,都可適用該規定,適用範圍非常的廣泛。說它剛性則表現為,只要出現了制假售假的情況,無論生產經營者的動機怎樣、財力如何、規模大小、責任多少,也不管消費者的受傷狀況、貽害程度、求償成本、境況遭遇,更無所謂波及社會公眾的範圍、影響烈度、負面情緒、後果深遠,壹律都是“十倍賠償”,這是壹個硬性的規定。這種壹律打“五十大板”的做法,雖然能避免法官的任意裁量,法官只需做壹個簡單的算術題,把價款乘以10 即可得出懲罰性賠償數額。這樣雖然可以防止司法專斷。但這也是不公正的。如果對兩種不同程度的侵犯社會的行為處以同等的處罰,那麽人們就可能選擇能為他帶來更多利益同時對社會危害程度也更大的手段。要使“十倍賠償”制度落到實處,首先應該明確它的適用條件,不能籠統規定之。“十倍賠償”作為壹種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應發揮它的“懲罰”功能,加大賠償的數額以起到濃重的警醒和懲戒效果。
三、缺乏激勵制度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制度設計中缺少激勵機制,更多的是側重於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中國這樣壹個法律體系不健全、不完善的國家,激勵制度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某些部門制定的政策中隱含著壹些鼓勵食品生產者采用食品安全技術來生產安全食品的制度激勵,如政府大力推進的養殖廢物無害化處理的精華沼氣池工程等。在壹些地方,這些激勵措施比較明顯。但我國政府對食品生產者生產安全食品的支持力度還是遠遠不夠的。政府對農戶和企業的激勵是政府幹預的壹個重要手段。美國、日本等國家都普遍實行激勵制度來引導農戶和企業進行安全和健康的生產,如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等,從而不僅保護了環境,而且更有利於食品安全。激勵制度的設計應體現出賞罰分明的原則,這樣才有利於建立公平的秩序。使食品生產者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對於那些信譽好的商家,政府應實行獎勵,從而鼓勵它進行安全健康的生產。
四、監管的缺失
監管不到位,壹直是我國食品安全制度中的壹塊硬傷。我們不能指望所有的商家都是純潔的羔羊,把消費者當做上帝,自覺的考慮消費者的利益,社會的公***利益。實踐證明,他們恰恰是最不純潔的,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置人民的利益、身體健康於不顧。因此,對於保護國家人民安全的政府,有權力也有義務對其進行監督。而另壹方面,我們也不能指望監督者都是純潔的羔羊。孟德斯鳩曾說過:“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中國的歷史上曾有過“紅頂商人”而現在官商也經常勾結在壹起,***同侵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對監督者自身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
俗話說: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然而現今我們卻在感慨我們到底還能放心的吃什麽,食品安全成為我國消費者的“心腹大患”。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刻不容緩。企業本來就是以盈利為目的,要讓他們講道德良心是很困難的。如果我們僅想通過呼籲“良知的覺醒”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最終只能是“緣木求魚”。食品安全問題如此嚴重,不僅是道德的滑坡,更是法律的缺失。法律制度本身設計不完善,對違法生產者的處罰力度不夠,對誠信的經營者缺乏激勵機制,賞罰不明。監督部門沒有履行其職責,甚至成為不良企業的同黨,這些都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考慮的方面。只有道德、法律兩手抓,食品安全的重構才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