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下列食品類別進行: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幹、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食糖、水產品、澱粉及澱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以及其他食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類別。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生產食品的品種、數量,有食品原料裝卸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衛生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具有原料提取、凈化等前處理工藝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交叉汙染和食品、原料、成品直接入口,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