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店銷售假藥對執業藥師的處罰是什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以欺騙手段註冊,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書》的,壹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關收繳註冊證書,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 141 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什麽是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壹)藥品的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種類的藥品冒充本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標示的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七)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種類的藥品冒充藥品使用的。(六)標示適應癥或者功能超出規定範圍的。執業藥師對於藥店銷售假藥這種做法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壹般被吊銷執業藥師的資格證書,並且十年之內不得從事此類方面的工作這都是行政處罰,如果銷售假藥的情況已經非常嚴重,那麽執業藥師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執業藥師如果發現藥店有假藥,正確的做法是舉報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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