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5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辦法》等3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壹)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辦法
將第九條第壹款中的“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修改為“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人條件的”。
(二)江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
1.刪去第三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
2.在第八條第四款中補充“或者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內容。
3.將第十條第三款中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第十七條中的“受理舉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給予紀律處分”修改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4.將第十二條第壹款中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第十三條第壹款中的“姓名和單位”修改為“隱私和個人信息”。
5.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修改為“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刪除“造成嚴重後果”。
6.將第十五條第壹款中的“紀律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三款中的“受理舉報機關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舉報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修改為“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江西省保護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身自由的規定
刪除第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3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