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立法精神上看,判斷壹個自然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能僅以其購買產品的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商品或服務可根據不同主體的主觀需要實現不同用途,應以消費的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性質來進行認定較為合理。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品,在食品、藥品生產領域,購買者的購買目的,不影響其消費者身份認定。此外,該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證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符合質量標準,應認定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應予支持。
: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壹般應當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然後增加賠償的金額應該為消費金額費用的壹倍,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都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