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涉及的賠償項目有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十項,大部分需要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進行賠付。輕傷壹般可索賠5-6萬元,構成傷殘的可索賠65438+萬元以上。
壹.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當地治療醫院壹般指靠近受害人居住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的醫院。
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
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
被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者觀察的,應當補償費用。但出院通知發出後延長住院時間的,或者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延長期間的住院費用不予補償。
受害人因與損害有關的必要補救治療而支出的費用應得到補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賠償已經治療的費用外,需要繼續治療的費用,經相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可以壹次性支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在處理完畢後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休養但沒有休假證明,可以在咨詢法醫或治療醫院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基金和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補貼。
獎金按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人均獎金計算。獎金稅超過起征點的,應當限定起征點。被害人在被害前由於自身原因沒有獎金收入的,不計算第二次獎金。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或者受害人是承包人、個體工商戶的,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上壹年度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情確定。依法應當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當以稅票為依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應當賠償實際減少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是正在另找工作的退休人員,誤工費的賠償可按下列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補償;
2、違反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三。食物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補償。
第四,護理費用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哺乳期間,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狀況,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壹般有壹兩個護理人員,除非真的有必要。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護理費補償。被害人無勞動收入,請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人確實無力承擔家務勞動而導致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以酌情給予經濟補償。
被害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運輸費用
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
交通費應該與就診次數壹致。賬單少於就診次數的,壹般可以按照實際賬單認定;賬單多於就診次數的,應當按照實際就診次數確定。
不及物動詞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國,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住宿費補償可以憑住宿費收據,按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七、營養費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
八、慰問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壹種因侵權人的侵害,同時對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造成身體痛苦或身體殘疾、死亡的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