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消費知情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追溯類別與品種)
本市對下列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環節實施信息追溯管理:
(壹)糧食及其制品;
(二)畜產品及其制品;
(三)禽及其產品、制品;
(四)蔬菜;
(五)水果;
(六)水產品;
(七)豆制品;
(八)乳品;
(九)食用油;
(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商務、衛生計生等部門確定前款規定的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類別的具體品種(以下稱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及其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時間,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生產經營者責任)
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履行相應的信息追溯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辦法所稱的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包括從事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廠(場)、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連鎖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及連鎖餐飲企業等。
鼓勵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其他生產經營者參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追溯義務。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第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壹)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以下簡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二)負責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三)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相關技術標準;
(四)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第六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二)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和畜禽屠宰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第七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畜禽屠宰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二)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進行指導、督促。第八條 (區縣相關部門的職責)
區(縣)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以及有關信息追溯系統的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第九條 (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進口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第十條 (系統與平臺的對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部門負責建設的信息追溯系統應當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進行對接。
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並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進行對接。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商務等部門制定政府部門、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信息追溯系統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的技術標準。